自治区民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工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490J/2026-01244 | 主题分类 | 民族、宗教 \ 民族事务 |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民委 | 文 号 | 内民委发(2026)13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3-25 | 公文时效 | 长期 |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490J/2026-01244 |
|---|---|
| 主题分类 | 民族、宗教 \ 民族事务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民委 |
| 文 号 | 内民委发(2026)13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3-25 |
| 公文时效 | 长期 |
自治区民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工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 〈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工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经自治区民委党组2026年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2026年3月25日
抄送:自治区各有关高校、科研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民族工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工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委民族工作研究项目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对国家民委或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中共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党组确定的重大、紧急任务,需设立应急项目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开展。
第三条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重大项目定向委托自治区级及以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培育)基地和科研单位择优立项。
第四条 重大项目研究期限原则上不超2年,一般项目研究期限原则上不超1年。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研究期限,研究期限均以立项通知书为准。
第五条 民族语言文字科研项目主持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第六条 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工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补充规定为准。
初审:刘美君
复审:张玲玲
终审:云冰
制作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语言文字研究应用中心(内蒙古民族团结杂志社)